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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和改造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抓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工作安排要求采取的行动,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耗,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纸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机关能源资源消耗量。 十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各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制定各地区、各行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和量化指标,明确应对措施,确保各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支持和鼓励重点耗能单位适时开展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地区能耗过快增长。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对市(州)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实施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省经济和信息委要切实抓好工业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省统计局要增强能源统计监测能力,及时预警预测。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工作安排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1.2010年各市(州)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2.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3.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附件1 2010年各市(州)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备注:减排工程目标、水质目标、工作目标将由环境保护厅另行下达。 附件2 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附件3 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1.组织开展对市(州)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领导人评奖限制等奖惩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节能和减排考核,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配合) 2.7月30日前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3.6月30日前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8月20日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4.6月30日前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9月30日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配合) 5.各市(州)于6月15日前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节能减排办督促) 6.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6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7.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