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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修订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河南省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5.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省政府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下设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军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省地震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省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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