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20)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21)省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22)省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25)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2.2省辖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2.3省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监控和预防
  
  3.1建立健全全省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
  
  3.2.1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开展调查,掌握全省危险源的种类和地区分布情况。
  
  3.2.2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2.3针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3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3.3.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3.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固定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2)定期检查维护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应急池、喷淋装置等),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5)经常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
  
  3.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3.4.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4.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4.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5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3.5.1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5.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分级。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2.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