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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6.3.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牵头单位:消防部门,专业抢险队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2)现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环保部门。 (3)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牵头单位: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牵头单位:卫生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5)后勤保障组: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6)社会治安组: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公安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7)监察组: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牵头单位:监察部门,环保部门配合。 (8)善后处理组: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9)综合组: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和信息,收集、管理所有应急资料;提供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环保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6.4应急监测。 6.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6.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安全措施。 6.5.1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6.5.2受威胁人员。事发地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1)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2)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应急响应终止。 6.6.1终止条件。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6.6.2终止程序。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