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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2.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4.2.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2.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4.2.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2.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2.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等准备工作。 5 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5.1信息举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责任报告人。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5.2.3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2.4报告内容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跨省辖市、县(市、区)界河流的上下游政府及其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5.4信息发布。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