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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6)组织、协调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1.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与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1)省军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2)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国务院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涉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
  
  (4)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
  
  (7)省监察厅负责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中按照职能分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9)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2)省水利厅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13)省农业厅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4)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6)省广电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7)省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18)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9)郑州铁路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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