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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过适当方式相互通报,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环保部门、省政府和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省辖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6.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辖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辖市政府和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通报情况。 (2)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2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县级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相关部门派有关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迅速、科学地实施先期处置。 各应急专业队伍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3现场处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 6.3.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