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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职责。承担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协同执法,在特殊情况下直接进行行政执法;并代管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指导其工作。
  
  (九)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十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本级及下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存档。
  
  (十二)向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解释,按程序办理上级要求撤销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
  
  (十三)协调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五)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六)监督管理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翻译、汇编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立法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机关党总支、首问服务科)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计算机、保密、车辆、保卫、接待、卫生、目标管理等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材料;协助领导处理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承办各项会议的组织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和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信访、离退休干部管理、财务、后勤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和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法规科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中的有关矛盾和争议;审查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政府规章并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的事项;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市政府立法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落实;组织指导、参与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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