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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 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政府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代理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五)协同行政执法科 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协同执法;指导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工作;对特殊情况的直接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洛阳市行政执法绩效管理和协同执法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译审备案科 翻译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向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解释,按程序办理上级撤销或要求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本级及下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存档并适时编印成册。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人员由综合科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 1. 设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号)。 2. 申办程序:合法性审查:(1)按照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受理;(2)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3)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备案审查:(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2)审查;(3)发布。 3. 申报材料:合法性审查:(1)规范性文件草稿;(2)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3)起草规范性文件草稿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地市的参考依据;(4)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备案审查:(1)备案报告;(2)文件文本;(3)起草依据;(4)重要文件附起草说明。 4. 法定办理时限:合法性审查:无。备案审查:30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结时间:合法性审查:(1)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有明确批示办理期限的,按照批示办理期限。(2)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备案审查:20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1. 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 申办程序:(1)做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2)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3. 申报材料:(1)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 法定办理时限:无。 5. 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考核、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1. 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