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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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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办程序:(1)对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2)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办证申请;(3)初审;(4)报省政府复核;(5)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有效编制文件;(2)执法依据;(3)执法证申请表;(4)公告作废的,提交相关报纸、杂志或政府文件等相关材料;(5)证件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原件)、持证人证件遗失经过、遗失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6)申领证件人员的电子照片及个人材料电子文档。
  
  4. 法定办理时限:无
  
  5. 承诺办结时间:遵守省政府规定时限。
  
  6. 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四)执法证件年度审验
  
  1. 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 申办程序:(1)法制机构印发年度审验通知;(2)被审验单位提交《河南省行政执法证》;(3)审验证件。
  
  3. 申报材料:(1)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2)被审验证件单位持有的现行有效证件汇总数字;(3)公告作废的,提交相关报纸、杂志或政府文件等相关材料;(4)证件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原件)、持证人证件遗失经过、遗失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4. 法定办理时限:无。
  
  5. 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五)受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 申办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依法审查;(3)依法受理;(4)调查审理;(5)作出复议决定。
  
  3. 申报材料:(1)申请人申请材料;(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复议请求。
  
  4. 法定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90日)。
  
  5. 承诺办理时限:5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85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政府合同审查
  
  1. 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35号)
  
  2. 申办程序:(1)合同行政主体报送;(2)法制办审核;(3)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市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 申报材料:(1)合同文本草拟稿;(2)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3)相关批准手续材料;(4)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4. 法定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申请的协同执法、联合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1. 设定依据:《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洛政办〔2009〕127号)。
  
  2. 申办程序:(1)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法制办;
  
  3.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工作方案;(3)执法依据。
  
  4. 法定办理时限:无;
  
  5.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绩效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1. 设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 职责分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或在考核中因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考核结果不准确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施问责。
  
  (二)对审核通过的协同执法、联合执法行为进行执法
  
  1. 设定依据:《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洛政办〔2009〕127号)
  
  2. 办理程序:根据涉及的执法事项,由主办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批准方案组织实施;总结上报协同执法、联合执法事项办理结果,汇总材料归档备案。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方案和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对于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的,按照《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洛办〔2009〕115号)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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