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根据《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 (3)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成制发单位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 (4)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 6.行政执法机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 (1)绩效管理及考核的范围是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 (2)考核工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实行一项否决和多项否决制。具体应予否决的情形见《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4)绩效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奖发放、绩效工资和干部使用、立功受奖挂钩。 7.《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政府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半月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月报》制度。 (1)每周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报送的行政执法未果事项以《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主要报告内容为: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名称,行政执法未果责任单位名称,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需要做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或者障碍。请求政府协调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哪些,需要哪些政府部门协作或社会力量帮助,有哪些意见和建议,需要对哪些行政部门提醒或警示,承办其他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未果进行报告的事项;周报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在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2)每月底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逐案报告;内容包括本月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开庭情况;对有可能败诉的案件进行提示;其它未审结的案件;市领导批示案件及落实情况。 (3)每月底对受理的市政府复议案件进行汇总并逐案进行汇报;内容包括复议案件的受理情况、审理情况、审结情况;逐案说明对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其它正在审理的案件;市领导批示案件及落实情况。 8.政府合同的清理、审查、备案、建档、监督、管理、跟踪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对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实施监管。 (2)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35号),自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进行审查,其中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3)通过建档备存、监督指导、预警提示、定期报告等措施,对政府合同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9.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2)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在市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的内容要准确、完整,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法制信息发送制度。 (1)为方便全市领导干部随时随地学法用法,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