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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岩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发展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我市残疾人工作是建设海峡西岸重要增长极和生态型经济枢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请各级党政和各主办、协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意识
  
  (一)正确评估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
  
  我市现有21.5万残疾人,涉及近60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和谐,条件明显改善,权益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城乡和地区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个别地方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各个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管。特别是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三)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力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1、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
  
  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凡列入我市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的残疾人家庭,由市财政补贴1万元/户,县级财政补贴5000元/户,纳入财政预算。将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内容之一,符合条件的应纳入老区扶贫部门的“造福工程”项目。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免收办证工本费,其它优惠政策按各级制定的“因灾重建”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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