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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人事局、残联等) (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工委;协办:市法制办、残联等)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县宣传部门;协办:市残联等) 3、发挥残疾人维权部门作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对困难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实行减免和缓交;司法行政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信访局;协办:市残联等) (四)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加强与周边省市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建立与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安排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书画、艺术、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和港澳台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捐款和援助项目,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体等工作发展。 (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协办:市红十字会、残联等)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协办: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管理。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3、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协办:市残联等) (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2、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政协机关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为同级代表或委员。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主办:市人大相关委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统战部;协办:市残联等) 3、加强各级残联的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聘任专(兼)职残疾人联络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民间组织,县级以上残联要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为协会开展活动和履行 “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提供保障。要加强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完善自我、奉献社会,积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展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