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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岩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符合选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残疾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优先安装并免收安装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第一次申请新装时,凭《残疾人证》给予减免30%入网费的优惠。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残疾人可以选择自行搬迁,要求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整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等方面予以照顾,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过渡房;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残疾人按规定提高20%发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广电局、老区扶贫办、房管局、房改办;协办:市农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比例,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
  
  (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城市“三无”残疾人要优先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各级政府每年度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总会等组织要积极募集资金,更多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均应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完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优质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城乡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筹资标准,由政府承担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个人缴费在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由市、县政府分别给予补助。县级以上医院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残疾人就诊、挂号、收费、取药优先”标志;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门诊就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个人负担部分床位费减免35%、护理费和手术费减免25%。将部分必要的残疾职工康复训练项目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等)
  
  (二)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1、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2013年实现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加强康复科建设,充实人员,配齐设施。2015年以前,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都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局和市残联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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