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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岩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逐步淘汰污染大、能耗高、条件差的福利企业,兴办服装、电子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年审必须由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各项税费。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残联;协办: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3、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相关规定减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执法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金融部门应在借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经营小商店、小摊点,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照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残联、各商业银行;协办:市地税局、国税局等)
  
  4、各级政府应开发停车场、邮政书报亭、公共厕所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确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残联、邮政局等)
  
  5、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主办:市残联;协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扶贫基地的资金扶持力度。
  
  (主办:市残联、老区与扶贫办;协办:市农办、财政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等)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1、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全省举办的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出版局;协办:市残联等)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定期召开残疾人运动会。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人员队伍。市直有关部门要参照对健全运动员奖励的标准,制定在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做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赛事的集训、比赛和奖励等相关经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和公园、风景游览区要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与出版局、体育局、建设局、旅游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3、各级政府每年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市、县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制作播放设计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
  
  (主办:市、各县〔市、区〕宣传部门,市广电局;协办:市、各县〔市、区〕残联)
  
  五、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心理咨询、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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