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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3、各级党委和政府可结合实际把残疾人康复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经卫生部门、残联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的各项费用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 (三)全面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人口和计生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安监局、残联等) 四、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一)发展残疾人教育 1、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特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县(市、区)的特殊学校要在2015年前建成为标准化学校;在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高中的残疾学生提供助学金。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对全市考上中职学校和大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新生实施补助。其中残疾学生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上所需资金市级给予50%补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一定的费用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残联;协办:市财政局) 3、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教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类别,科学核定教育编制,原则上暂时按照师生比例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待我省特殊教育编制新标准出台后再行调整。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编办、财政局、残联等) 4、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由市、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居家教育。逐步建立相关服务机构,解决重度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要加强对残疾人文盲鉴定工作,组织动员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到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扫盲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1、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人事局、地税局、残联;协办: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