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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0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9、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落实好市长质量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10、推动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品牌培育,争取新增省名牌5个、著名商标10个,进一步提升工业产品的知名度。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三、强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河南核心区建设规划》和省“粮食稳产保收行动计划”,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00万亩。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确保粮食总产稳定在145亿斤左右。抓好大型商品粮基地和土地整理与复垦开发等项目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和高产示范,搞好农业科技创新,重点抓好小麦、玉米、大豆等“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投资2亿元用于病险涵闸除险加固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抓好沈丘槐店灌区节水改造续建和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1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4万亩。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继续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提高农业应对极端天气气候能力。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品牌农业和观光休闲农业,稳定发展棉花、油料、食用菌、优质特色蔬菜等经济作物,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继续开展“畜牧业发展推进年”活动,依托大用邦杰、陈州华英、雨润集团、志元食品、金丝猴集团等龙头企业,大力推进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180个以上。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进一步提高疫病监测防控能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产品销售网络,打造周口农产品品牌。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9、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重点抓好“50家龙头企业培育工程”、“50个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和“50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工程”,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力争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220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短平快”增收项目,通过股份合作参与兴办农业资源开发及二三产业项目。坚持就地转移、异地输出与自主创业一起抓,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和经纪人作用,分门别类搞好技能培训和配套服务,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实现劳务输出280万人次,增加农民非农收入。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建立严格规范的直补渠道,确保各类农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有效控制农资价格,继续清理涉农收费,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深入实施“111”工程,重点抓好20个省级示范性中心村建设,每个县市区开工建设或建成1至2个新型农村住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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