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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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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本市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八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八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九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九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九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十五条 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需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九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九十八条 单位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九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一百条 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标准;岗位人员和具体分工;岗位轮换办法和考核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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