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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选择适合自身规模和特点的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总账应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
  
  (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可以用“-”号代替红字。
  
  (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章,或者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五十六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四十六条第五款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应当每月定期对账;库存现金应当由出纳每日核对,单位至少每季度不定期检查核对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日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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