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应当区别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本期差错,即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前期差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不涉及损益事项的,可以比照本期差错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损益事项的,应当使用有关的会计科目予以调整。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七)单位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 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
  
  (二)会计人员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的凭证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合计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划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第五十条 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账簿管理按照第五节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