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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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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应当对该类原始凭证汇总。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3、各种产权凭据、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章。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在一年内可以由会计部门暂存,一年后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未设档案室的,由会计部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六)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单位将记账凭证登记完毕相关账簿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原则上不超过2.5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章。
  
  第八十一条 会计账簿档案管理。
  
  会计期末,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将硬夹取消后,分类装订立卷。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档案管理
  
  单位编制的会计报告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顺序是:
  
  (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会计报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附列资料;
  
  (五)封底。
  
  年度终了应将各会计报告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前后顺序装订。
  
  第八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异地备份。
  
  (四)采用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
  
  第八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应当对立卷的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卷目录表”,并在移交时由交接双方逐项检查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到期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 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外部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
  
  财政部门对单位的会计事项负有监督责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的同时,应当按照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单位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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