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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还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节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适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二)配备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电算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建立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首次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应当采用计算机与手工核算并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的数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十二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重庆市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填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借贷方数字准确无误。机制会计凭证应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章。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由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章。涉及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第七十四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账簿启用表中签章。 第七十五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第七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办理移交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并由接收人员重新设置密码。 第七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不得登记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的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服务器等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采用保存功能稳定的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数据。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履行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六节 会计核算档案 第七十九条 单位会计核算的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八十条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档案。 (一)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单位必须严格规范其搜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产生积压、丢失和损毁。 (二)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于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大小不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单,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面金额的大小分类并错位粘贴。业务量大的单位,还可以专门设计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一致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专门粘贴不规则的原始凭证;对于规格大于记账凭证的费用报销单等单据所附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记账凭证的规格折叠整理整齐,折叠整理中要留有装订位,便于日常翻阅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