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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单位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经济事项发生的有效证据,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未设置会计机构的送交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相应的公章。从境外取得的原始凭证,遵从国际惯例。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依据。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也应当履行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员的责任手续。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增值税发票应实行机具开票。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已开具发票的,必须将原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
  
  (十)财务部门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 现金付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单位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计算与分配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分割凭证的名称及号码、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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