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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有效减少和化解各类矛盾,科学推动信访事项终结,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行政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全市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的; (二)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的; (三)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的; (四)按照全国信访系统信息录入规定,及时将本级答复、复查、复核相关资料规范录入指定信息系统的。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七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正式文本; (三)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同时,通过全省信访邮件系统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信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或者复查、复核申请; (三)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复核)机关的答辩;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决定; (七)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复查、复核)决定的,履行了书面说明理由等义务; (八)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请求复查、复核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九)信访人在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或送达回执上的签字; (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的签字。 第九条 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二)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 (三)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复查复核机关听证笔录、听证结论和听证会音像资料等有关听证材料; (五)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的证据; (六)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十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笔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笔录; (三)依法调取的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合议意见。 第十二条 不支持信访人请求说明的理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即通过调查所认定事实的情况; (二)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法律依据,即适用的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适用的理由; (三)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裁量依据。 第十三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将有关材料退回报送机关。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下列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