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接上页]
3.申报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2)申请书;(3)电子光盘;(4)文物、消防、抗震批准文件;(5)定位、定线、方案、施工图资料。
  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9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1)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新私房时,首先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居民个人四邻意见后签署意见;(3)居民个人持户籍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城乡规划局派驻所在辖区的规划分局审批。
  3.申报材料:(1)居民建房申请表;(2)居民户籍证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拟建房屋设计方案。
  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到所属城市规划分局申报;(2)所属城市规划分局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局建筑与环境艺术科;(3)建筑与环境艺术科提交局例会研究后按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手续。
  3.申报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2)申请书;(3)1:1000地形图及规划图纸、图件;(4)电子光盘;(5)消防、文物等批准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公安局联合打击城乡规划违法犯罪行为
  1.设定依据:《刑法》、《城乡规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2.办理程序:(1)市城乡规划局在执行任务期间,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公安机关在与市城乡规划局联合办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中,市规划部门是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协助执法;(2)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在查处涉嫌城乡规划违法犯罪案件时,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应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3)建立城乡规划和公安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4)建立公安和规划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预案,确保强制措施顺利实施。
  (二)与国土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
  1.设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2.办理程序:(1)规划部门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对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3)遇到较复杂的特殊情况,先发现土地或建设违法行为的部门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2)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共同负责,从严加强管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 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情况,督促受理部门按时办结,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第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报件是指:凡申领“一书两证”或申领“一书两证”前后需批准的规划总图、定位图、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竣工验收等报件。
  第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各业务科室于每周五12点以前将本周办理报件项目概况(包括新受理项目和未办结项目)报送总师室,总师室汇总整理,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