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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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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并且纳入城市统一管理
  (1)在市政基础设施不足的旧城区进行建设的
  (2)在市政基础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区进行建设的
  (3)在现有市政配套设施不能负担因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而产生市政负荷的地段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用地。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在开发区或规划的工业园区选址。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不应在下列用地内进行规划选址与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相符的建设项目:(1)城市建设用地:园林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2)非城市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组团隔离带用地;(3)其他城市用地:河渠水系,风景名胜保护区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期限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腾迁。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含征收、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企业破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或破产清算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备案)文件资料;(3)土地权属资料;(4)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及有关协议;(5)符合要求的现状地形图或电子地图;(6)涉及环保、消防、文物、抗震、安全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吉利区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市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市政府备案;其它规划选址,报省建设厅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和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建设单位持论证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论证主要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对城市控制开发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及城市现状的影响程度、范围的预测是否合理、适当;对影响城市安全、环境、风貌、布局等的重大事宜制定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可行等。
  第十四条  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或城市旧区改造中涉及50户以上拆迁的,或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会有居住的混合用地的拆迁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持研究报告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必要时须组织专家对选址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基本状况,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对当前城市和未来的影响,与城市布局的协调,与交通、能源、通讯、市政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对影响城市安全、环境、风貌、布局等重大事项制定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影响城市布局的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涉及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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