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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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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项目承办人员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每周进展情况,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所报情况的真实性。
  第四条  需报的具体内容为:受理的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配建公共设施等)、受理时间、是否通过窗口、应办结时间、办理进展情况(项目进展的具体程度、办理到哪一步应明确具体)、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存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哪些问题,未按期办结的理由和原因,具体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凡未通过窗口进入的项目、未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应经业务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总师室备案说明。否则,不列入例会议程,总师室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承办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缩短工作时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1)未通过窗口擅自接受报件;(2)无正当理由,使受理报件超期;(3)3次应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而未列入;(4)3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周报;(5)无故压滞应上报报件、已办理报件超过5个工作日;(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2.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巡查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划分巡查层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特殊区域实行日巡查、对一般地区和路段实行3日巡查、对偏僻和偏远地区实行周巡查制度。责任单位要明确巡查地块和区域,将巡查范围、任务责任到人。周执法巡查处理报告制度、周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制度,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一种制度。(1)做好执法巡查记录。每日执法巡查、3日执法巡查、周执法巡查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为: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地段、发现问题和处理的情况。发现重大违法事项应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2)上报执法巡查处理周报。针对一周执法巡查的情况,如: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遇到的困难、采取的什么措施及有何建议等,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以周报的形式上报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整理后,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3)执法巡查周报上报要及时。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周报实行每周必报的原则。周报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局法规科。
  第二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执法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1日以上巡查未及时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2)一般地区和路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3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3)偏僻和偏远地区出现违法建(构)筑物,5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4)发现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受理,出现不作为现象的;(5)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6)发现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构)物,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的;(7)不按规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8)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而造成工作被动的;(9)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做出具体行政处罚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行政处分。
  第四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当事人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2)负面影响较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3)负面影响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部分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并通报批评,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4)负面影响大且无法挽回影响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5)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吊销当事人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发生2次以上较大过错且产生后果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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