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条 项目承办人员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每周进展情况,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所报情况的真实性。 第四条 需报的具体内容为:受理的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配建公共设施等)、受理时间、是否通过窗口、应办结时间、办理进展情况(项目进展的具体程度、办理到哪一步应明确具体)、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存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哪些问题,未按期办结的理由和原因,具体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凡未通过窗口进入的项目、未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应经业务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总师室备案说明。否则,不列入例会议程,总师室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承办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缩短工作时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1)未通过窗口擅自接受报件;(2)无正当理由,使受理报件超期;(3)3次应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而未列入;(4)3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周报;(5)无故压滞应上报报件、已办理报件超过5个工作日;(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2.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巡查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划分巡查层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特殊区域实行日巡查、对一般地区和路段实行3日巡查、对偏僻和偏远地区实行周巡查制度。责任单位要明确巡查地块和区域,将巡查范围、任务责任到人。周执法巡查处理报告制度、周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制度,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一种制度。(1)做好执法巡查记录。每日执法巡查、3日执法巡查、周执法巡查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为: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地段、发现问题和处理的情况。发现重大违法事项应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2)上报执法巡查处理周报。针对一周执法巡查的情况,如: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遇到的困难、采取的什么措施及有何建议等,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以周报的形式上报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整理后,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3)执法巡查周报上报要及时。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周报实行每周必报的原则。周报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局法规科。 第二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执法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1日以上巡查未及时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2)一般地区和路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3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3)偏僻和偏远地区出现违法建(构)筑物,5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4)发现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受理,出现不作为现象的;(5)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6)发现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构)物,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的;(7)不按规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8)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而造成工作被动的;(9)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做出具体行政处罚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行政处分。 第四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当事人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2)负面影响较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3)负面影响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部分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并通报批评,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4)负面影响大且无法挽回影响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5)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吊销当事人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发生2次以上较大过错且产生后果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