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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惠市执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审理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节  告知与决定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
  第七章  送达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规定的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依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局所属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开和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市局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二)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三)跨管辖区域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市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各执法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或者经市局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之间不得互相移送案件。
  案情重大、复杂或难以界定管辖单位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市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执法,应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不得少于2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报告;在非上岗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即时拨打12319或向辖区执法大队报告,涉及证据易灭失的情况,应及时拍照取证并边跟踪边报告。
  
  第九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各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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