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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与媒体密切协作,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的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以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为强化免疫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各区县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
  摸底调查人员应采取入户或通过学校、托幼机构等方式给家长发放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通知单,告知接种的时间和地点、接种时应携带接种证等事项,负责填写《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制定接种实施时间表,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市、区县级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区县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四)物资准备与后勤保障。强化免疫所用疫苗、注射器由市卫生局统一招标采购,按照市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的顺序逐级发放。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麻疹疫苗要在2-8℃的条件下运输储存。疫苗稀释液储存在2-8℃或室温条件下,不得零下冻结,若室温储存,应冷却至2-8℃再使用。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温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及各种表格、宣传材料、知情同意书、培训合格证、督导评估证由市级统一印制,并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印制相关材料。各类材料按时间安排逐级下发。负责接种场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现场处置的医疗机构应在强化免疫前准备好足够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并随时补充。
  (五)现场接种实施。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辖区内的强化免疫工作计划,指定辖区内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本次强化免疫的疫苗接种工作。区县卫生局可根据目标人群的摸底情况、接种单位分布和人员配置等,在托幼园所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场所,临时接种场所应符合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临时接种场所要求(附件2),并需向区县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卫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强化免疫活动现场接种点应有负责组织、预检登记、接种、不良反应处置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接种对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做到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规范接种和登记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现场接种流程、操作技术及接种后剩余疫苗处理等,要严格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学校等集体单位临时设置的接种点,更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防止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临时接种场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接种人员和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负责现场接种与医疗救治。
  预防接种要严格掌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及其他暂缓接种的原则(附件3),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一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应在1个月以上。对于暂缓接种的儿童,应在本次强化免疫系统评估前的条件适宜时机及时予以补种。
  所有预防接种人员必须佩带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
  各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指导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方案》(附件4)和《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须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六、督导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督导小组,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督导方案》(附件6),对下一级机构强化免疫活动的准备、实施、评估和总结阶段开展全程现场督导。
  督导形式分为巡回督导和定点督导两种。其中每个区县应至少保证一名市级定点督导人员,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保证一名区县级定点督导人员。对工作薄弱地区还可增派定点督导员。
  发现问题后,督导人员要向被督导单位现场反馈,后者应及时纠正解决。同时,督导人员还应随时上报督导情况。
  
  七、评估
  强化免疫活动的疫苗接种工作结束后,市级对每个区县的重点街道(乡、镇)进行接种率评估,区县级对每个街道(乡、镇)进行接种率评估。接种率评估工作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方案》(附件7)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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