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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指定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和上海市儿童医院为2010年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不良反应医疗救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应统筹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资源,落实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不良反应医疗救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随时响应”为目标,统筹安排区域内急救车辆,成立区县级专家组,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在“第一时间”有力、有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和《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接种麻疹疫苗不良反应的处置,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并在做好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解释基础上积极妥善予以处置。
  
  三、以“公开、透明、科学、客观”为原则,认真做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的策略和措施,让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及其预防控制知识,理解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与意义,增强主动参与意识;“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要切实发挥咨询服务平台作用;要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风险沟通和应对,加强对相关突发事件和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正确加以引导,为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评价,切实保障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市、区县二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制定麻疹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督导方案,定期组织对目标儿童摸底调查、组织发动以及临时接种点设置、疫苗现场接种流程、接种人员资质、疫苗和冷链管理等环节开展督导和检查,对疫苗接种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位,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巡回督导组,对工作薄弱地区加强督导;接种实施期间,各区县应保证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名区县级人员现场督导。
  市卫生局组织各区县开展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免疫学评价、流行病学评价、安全性评价和经济学评价等工作。评估接种率低于95%的区县,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查漏补种,必要时重新开展强化免疫工作,确保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情况
  各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应切实掌握辖区内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准备和接种实施情况,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接种数据和工作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强化免疫活动实施进展和工作动态。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各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应及时全面分析和总结,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总结报至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和《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卫生部决定于2010年9月11~20日在全国范围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按照卫生部《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短时间在本市范围内消除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免疫空白,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形成免疫屏障,阻断麻疹病毒传播,达到控制乃至消除麻疹目标。
  
  二、目标人群
  在本市居住的所有8月龄至14岁(1995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儿童,无论既往麻疹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者,均为本次强化免疫对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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