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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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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接种实施
  为方便目标人群得到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保证疫苗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采取“预防接种门诊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现场接种。
  1、预防接种门诊:应合理划分和安排常规预防接种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接种时间与接种区域,做到“标识明确、流程清晰、接种区域不交叉”。不能与常规预防接种分开的,可采取错时接种等方法,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或延长接种门诊的服务时间。
  2、临时接种点
  临时接种点可在流动儿童聚集的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和中小学校等内设置。
  (1)设置要求
  临时接种点应设置“候诊、预检、接种和观察”四个功能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应合理安排接种区域,接种流程尽可能做到“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预防发生群体性癔症。
  接种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疫苗存放设施设备,如每次接种人数超过1000人次时需提供冷藏冰箱,以保证接种疫苗数量与接种进程相匹配。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必要的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临时接种点设置必须经所属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接种工作。
  (2)人员要求
  临时接种点工作人员由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组成。每个临时接种点应至少配备1名登记人员、1名预防接种人员、1名临床医务人员和1名应急抢救人员。
  a.登记人员应由社区预防接种人员担任,负责接待受种者、向受种者解释麻疹疫苗相关政策和知识、确认接种通知单签署、询问健康状况等工作,并做好受种者的接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工作。
  b.预防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担任,主要负责核对接种通知单、提供接种服务,并在接种后向受种者告知注意事项等。
  c.临床医务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有经验的儿科/内科医生担任,负责现场观察或询问,对有问题的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d.应急抢救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经过培训并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主治以上医生担任,负责对儿童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及相应的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核托幼机构应组织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参与和协助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的现场管理工作,保证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3、现场接种要求
  散居学龄前儿童和托幼机构儿童接种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
  (1)确认接种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实施接种前应讯问儿童监护人确认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应协助落实家长在儿童接种疫苗前的健康状况确认,落实对儿童在接种之前的健康观察,并将体弱儿童的健康状况及时告知现场临床医务人员。
  (2)接种前再次告知和健康状况的进一步确认。在实施接种前,登记人员须告知儿童所种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须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查验由儿童监护人签署的接种通知单。对可疑发热者应测量体温,确认体温正常后实施接种。
  接种现场配备的儿科/内科医生对现场观察或询问有问题的儿童或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告知的体弱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3)核实和实施接种。预防接种人员核对接种通知单后,对符合接种要求儿童进行登记并实施接种,在接种后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告知注意事项等。
  (4)接种后现场留观。接种后应现场留观30分钟。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助儿童接种后的留观,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报现场医务人员。在托幼机构内集中接种者,应在现场留观30分钟后由其监护人领回继续观察。
  (5)补种。对于暂缓接种者以及未能及时接种者,应商议安排补种时间、地点。
  (6)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应将接种记录登记到接种证上。接种后当日整理填写《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三)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和处置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沪卫疾妇〔2009〕85号)、《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强化免疫活动中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异常反应的,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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