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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1、报告范围
  麻疹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意思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2、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后应尽快按照规定做好报告。
  接种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后,如果判断为一般事件应在6小时内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接种单位报告后,如判断是一般事件,应定期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汇总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如果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对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除按《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外,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3、处置措施
  (1)市、区两级分别设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进行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资源,确定辖区麻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应关系,明确责任和流程,落实专人与抢救设备,随时应对,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处置。
  (2)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保证在开展学校麻疹疫苗接种时,每个接种现场均有一辆普通车辆备用。同时,各区县根据每天实施疫苗接种的学校和预防接种门诊的布局和接种工作量安排,每天至少落实一辆专用救护车在几所学校之间选择适当的地点待命,以随时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车辆安排具体标准各区县可根据辖区交通状况、学校和医疗机构布局等以“随时响应”为目标予以落实。
  (3)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上海市预防接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4)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5)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作出客观报导,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
  (1)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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