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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接上页]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达到紧急水位;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面积滑坡或多处管涌等重大险情,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区发生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
  (7)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级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4.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全市性的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达到危险水位;或中型河道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蓄滞洪区,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面积滑坡,特别重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6)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7)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将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5 应急响应
   
 5.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指,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督促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按照各自的权限做好各类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会商,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防汛救灾工作。
  (2)市防指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
  (3)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4)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5扩大应急响应
  5.5.1扩大应急条件
  当突发超强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黄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预报等特别紧急情况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扩大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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