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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接上页]
7.3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对病险水库、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等周边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4培训演练
  开展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教材中增加防汛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增强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市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应组织相应的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3条河道及白云湖、芽庄湖(部分)。
  8.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4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8.2预案管理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办召集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湖、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济南黄河防汛预案》、《济南市内河防汛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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