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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项目用海属油气开采、石化和其他危险品用海的,应将用海风险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属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用海的,应将海岸侵蚀和地形地貌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海域使用论证重点可参考附录d确定。
  
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5.1 资料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收集和调查社会经济状况、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等数据和资料。
  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用海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和海洋产业发展现状,以及项目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
  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国家产业规划及政策、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
  基础地理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图、海图、遥感影像数据、海岸线等。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权属状况等。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海岸线资源、海涂资源、海岛资源、港口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
  环境、生态现状主要包括海洋水文气象、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态和海洋自然灾害等。
  
  5.2 资料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不能满足论证需要的,应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资料来源说明包括引用资料和现场勘查两部分,引用资料来源和现场勘查记录等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2.1 资料可靠性要求
  --海洋环境、生态现状分析测试数据应由具有国家级、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单位提供;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统计和发布的数据资料为准;
  --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应是现行有效的;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资料应是经实地调访、勘查获取和核实的。
  5.2.2 资料时效性要求
  --除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外,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现状、数值模拟计算所使用的海洋水文等实测资料应采用近5年的资料;
  --海洋资源、生态和环境现状等应采用近3年的资料;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采用近2年的资料;
  --遥感影像数据应采用近2年的资料。
  
  5.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内容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岸线、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同时应开展现状海岸线、标志点等测量。
  重点调访海域开发利用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规模、用海情况,以及与申请用海项目的位置关系;对于已确权的用海项目还应调查权属来源,权属内容(包括用海类型、方式、面积、期限等),界址坐标,宗海图等。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编绘现状海岸线和开发利用现状等图件。现场测量和图件编绘等工作,应符合gb 12342,gb 12343,gb 17501,gb 18314,hy/t 123,hy/t 124等的要求。
  
  5.4 现状调查
  5.4.1 海洋水文气象
  调查站位的布设应满足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要求,一级论证一般不少于6个调查站位,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4个调查站位。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水温、盐度、潮流(流速、流向)、悬浮物等项目。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环境特征,确定海域水文气象的调查时间。季节变化较大的海域应收集不同季节观测资料。用于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潮流观测一般选在大潮期进行。
  此外,还应收集波浪、潮位、气压、气温、降水、湿度、风速、风向、灾害性天气等的长期历史统计数据。
  调查方法按照gb/t 12763的要求执行。
  5.4.2 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
  调查断面应参照论证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选择。一级论证一般不少于3条调查断面,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2条调查断面。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所在海域的海洋地形地貌和冲淤特征等的现状,各要素的调查不少于一次。
  此外,还应收集反映冲淤演变特征的冲淤速率、地形地貌变化等数据资料。
  调查方法按照gb/t 12763的要求执行。
  5.4.3 海水水质
  调查站位应在论证范围内按照全面覆盖、重点代表的原则布设。一级论证水质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20个,二级论证水质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12个。当用海项目特殊,或者位于敏感海域,调查站位应适当增加。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环境特征,确定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和频次。一级论证至少应取得春、秋两季的调查资料;二级论证至少应取得春季或秋季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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