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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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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教育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教育决策研究,建立重大教育决策咨询制度,成立上海市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在全市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育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4、建立和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教育改革和发展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社会及时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状况,便捷获取各类教育信息。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和途径,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丰富公开形式,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公众进行教育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
  (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管、办、评相分离,形成政府统筹、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社会参与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健全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市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统筹和服务,提高区县政府的教育专业化管理水平,发挥乡镇、社区在参与和支持基础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分类指导、部市共建、行业支持、市域统筹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统筹发展重点,健全共商机制,促进条块结合,推动特色发展,增强各类高等学校为国家和上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完善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教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建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度,鼓励和推动社会各方面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克服行政化倾向,探索建立符合现代学校制度的管理模式。
  2、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全面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学,把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推行教育督导资格制度,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和督学人员专业化发展,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者担任教育督学的制度。建立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逐步施行督学人员垂直管理,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整改制度。
  3、完善教育监管、问责和评价机制。建立政府与教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实施问责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形成监管有力、竞争有序、激励有效的教育公共服务机制。制定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多元的教育评价体系,形成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发挥法规、规划、标准及拨款机制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更好地提供教育服务。建立教育服务多元评价体系,实施政府监督与社会民主评价、专业机构认证、中介组织评估相结合的制度。
  4、培育和发展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研究咨询型、认证评价型、人才服务型中介机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逐步把教育咨询、教育考试和鉴定、教育质量评估、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业务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教育研究、教育考试、教育评估等中介机构建设,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三)办学体制改革。
  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格局,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1、探索公办学校办学模式改革。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改革,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探索让部分学校优秀校长或管理层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共享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高中阶段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横向集团化办学,借助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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