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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增强市级教育经费统筹能力。增量经费主要向经济困难、人口导入的远郊区县、薄弱学校、困难群体倾斜。提高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比例,逐步推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支持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发展,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力度,鼓励民办学校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帮困助学体系,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的助学金制度,建立、健全对高中、高等学校学生的资助和奖学金制度。 4、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绩效监管。加强对公共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逐步形成财政和审计部门专业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监管、学校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公开化、透明化;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制度,对于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强教育专项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逐步使其制度化,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教育。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企业、行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投入的积极性,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支持教育发展。完善教育捐赠政策,为捐赠者提供更多的便利,鼓励企业、家庭、个人更多地投资教育,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实施和评估 《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上海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要性文件。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有效推进《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实施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成立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各委办局分工负责。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中的相关任务。要把《教育规划纲要》与建设计划、行动计划及年度计划紧密结合起来,远近结合,形成合力,使《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区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区县、部门、学校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完善评估制度。 《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指标要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和教育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段时间后,要围绕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全面分析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做好《教育规划纲要》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和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不断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和监督。市、区县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教育规划纲要》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规划纲要》落实情况,通过教育督导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落实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馈情况,实行表彰奖励和劝诫问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