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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接上页]


  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地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关联关系类型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的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填写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 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交易类型

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

境外关联交易

境内关联交易

金  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例%

1

2=4+7

3=2/1

4

5=4/1

6=4/2

7

8=7/1

9=7/2

材料(商品)购入

         

商品(材料)销售

         

劳务收入

         

劳务支出

         

受让无形资产

         

出让无形资产

         

受让固定资产

         

出让固定资产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

 

--

 

--

  

--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

 

--

 

--

  

--

 

其他

 

 

 

 

 

  

 

 

合计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与关联方发生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本表。

  三、填写规则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5.第11行“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6.本表除“其他”栏次外,均通过表间、表内关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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