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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接上页]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6.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 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7.第7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5.第15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4行。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7列;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7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15行第1列=(表二)第7行第1列

  2. 第15行第2列=(表二)第7行第4列

  3. 第15行第4列=(表二)第7行第7列

  4. 第15行第6列=(表二)第8行第1列

  5. 第15行第7列=(表二)第8行第4列

  6. 第15行第9列=(表二)第8行第7列

  

  融通资金表(表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定期融资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

(地区)

币种

融资金额

融资

起止时间

应计利息支出

应计利息收入

担保方名称

担保费

担保

费率

融入金额

融出金额

            
            
            
            
            

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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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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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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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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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定期融资

境内关联方名称

国家

(地区)

币种

融资金额

融资

起止时间

应计利息支出

应计利息收入

担保方名称

担保费

担保

费率

融入金额

融出金额

            
            
            

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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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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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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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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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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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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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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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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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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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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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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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融通资金表》(表七)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或向关联方提供债权性投资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包括发生在当前所属申报年度或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三、填写规则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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