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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接上页]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3.“定价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5.第11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6.第14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无形资产表(表五)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受 让

出 让

总交易

金额

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

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

总交易金额

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

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1=2+3+4+5

2

3

4

5

6=7+8+9+10

7

8

9

10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其他

          

          

合计

          

所有权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其他

          

          

合计

          

总 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无形资产表》(表五)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此表。

  三、填写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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