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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接上页]
7.“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8.“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4列。

  9.“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0.“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7列。

  11.“来料加工”: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12.“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14.“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允许0.50元误差);“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5.“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值应等于“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5.“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6.“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二)表间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表2第1行第4列

  3.“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表2第1行第7列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表2第2行第1列

  5.“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表2第2行第4列

  6.“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表2第2行第7列

  

  劳务表(表四)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劳务交易

劳务收入

金额

劳务支出

金额

劳务收入1=2+5

 

劳务支出8=9+12

 

 

境外劳务收入2=3+4

 

 

境外劳务支出9=10+11

 

非关联劳务收入3

 

非关联劳务支出10

 

关联劳务收入4

 

关联劳务支出11

 

境内劳务收入5=6+7

 

境内劳务支出12=13+14

 

非关联劳务收入6

 

非关联劳务支出13

 

关联劳务收入7

 

关联劳务支出14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

 
   

----

 
   

----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三、填写规则

  1.“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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