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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1-01-28
【法规编号】 98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5/91/M号法令,关於贩卖及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病药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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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查阅:第8/2003号法律
  
  表二B
  
  苯丙胺(ANFETAMINA)——(+/-)-2-氨基-1-苯丙烷
  
  去甲伪麻黄硷(CATINA)——(+)-苏式-2-氨基-1-羟基-1-苯丙烷
  
  右旋苯丙胺(DEXANFETAMINA )——(+/-)-2-氨基-1-苯丙烷
  
  苯双甲吗啉 (FENDIMETRAZINA)——(+)-3, 4-双甲基-2-苯基吗啉
  
  苯甲吗啉 (FENMETRAZINA)——3-甲基-3-苯基吗啉
  
  苯丙胺乙茶硷 (FENETILINA)——(+/-)-3,7-二氨基-1, 3-二甲基-7-﹛2-﹝(1-甲基-2-苯乙基)氨基﹞乙基﹜-1H嘌呤-2,
  
  6-二酮
  
  二甲基苯乙胺(FENTERMINA)——α/α-二甲基苯乙胺
  
  左旋苯丙胺(LEVANFETAMINA)——(-)α-甲基苯乙胺
  
  左旋甲基苯丙胺 (LEVOMETANFETAMINA)——(-)-N-二甲基 ,α -苯乙胺基-3(邻-氯苯基)-2-甲基(3H)-4-唑酮
  
  甲基苯丙胺(METANFETAMINA)——(+)-2-甲氨基-1-苯丙烷
  
  消旋苯丙胺(METANFETAMINA, RACEMATO)——(+/-)-2-甲氨基-1-苯丙烷
  
  哌醋甲酯(METILFENIDATO)——2-苯-2-(2-哌啶酸)甲酯
  
  去甲伪麻黄硷(NOR-PSEUDO EFEDRINA)——
  
  四氢大麻醇(tetra-hidro canabinol)--下列异构物:Δ6a (10a)Δ6a(7), Δ7, Δ8, Δ9, Δ10, Δ(11)
  
  列於本附表之物质之可能存在之衍生物及盐类 ,以及由该等物质配有其他不论其作用如何之复合物调制而成之所有制剂。
  
  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RONABINOL delta -9-tetrahidrocanabinol e seus
  
  variantes estereoquímicos)——(6芳核, 10芳核)-6a,7,8,10a-四氢-6,6,9-三甲基-3-戊基-6氢-二苯并〔b,d〕喃-1-酚*齐培丙醇(Zipeprol)——α-(α-甲氧苄基)-4-(β-甲氧苯乙基)-1-哌
  
  乙醇*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1号法律
  
  阿米庚酸——7-[(10,11-二氢-5H-二苯并[a,d]环庚烯-5-基)氨基]庚酸**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α-三甲基苯乙胺**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2004号法律
  
  表二C
  
  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5-乙基-5-异戊基巴比妥酸
  
  丁丙诺非 (BUPRENORFINA)——21-环丙烷-7α﹝(S)1-羟基-1, 2, 2-三甲基丙烷﹞-6, 14-内乙烷-6, 7, 8, 14-四氢巴蒂因
  
  异丁巴比妥 (BUTALBITAL)——5-烯丙-5-异丁巴比妥酸
  
  环己巴比妥 (CICLOBARBITAL)——5-(1-环己烯)-乙基巴比妥酸
  
  苯乙哌啶酮 (GLUTETAMIDA)——2-乙基-2-苯基哌啶酮
  
  氯安眠酮(MECLOQUALONA)——3-(邻-氯苯基)2-甲基-4(3H)-喹唑酮
  
  安眠酮 (METAQUALONA)——2-甲基-3-邻-甲苯基-4(3H)喹唑酮
  
  镇痛新 (PENTAZOCINA)——1, 2, 3, 4, 5, 6-六氢-6, 11-二甲基-3- (3-甲基-2-丁烯)-2, 6-甲烷-3-苯并唑-8-醇
  
  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5-乙基-5-(1-甲基丁烷)巴比妥酸
  
  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烯丙-5-(1-甲基丁烷)巴比妥酸
  
  本附表所指物质之可能存在之盐类
  
  氯胺酮(Ketamina)——2-(2-氯苯基)-2(甲氨)-环己酮**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1号法律
  
  羟丁酸——?-羟基丁酸****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2003号法律
  
  表三
  
  一、——乙酰二氢可待因、可待因、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吗啉乙吗啡、尼可待因、尼可二氢可待因及去甲可待因之制剂,若该等制剂混合有一种或多种其他成份,而每一应用单位之麻醉药量不超过一百毫克,且在不分离形式之药物制剂内之浓度不超过2,5%者。
  
  二、——以可卡因硷计算,最多含有0,1%可卡因之可卡因制剂及以无水吗啡硷计算,最多含有0,2%吗啡之鸦片或吗啡制剂,且在任何该等制剂中存在一种或多种活性或惰性成份,使可卡因及鸦片或吗啡不能容易还原或不能存在於对健康构成危险之制剂内者。
  
  三、——以硷形式计算,每一应用单位最多含有0,5毫克氰苯哌酸,且硫酸阿托品之含量至少相等於5%氰苯酸剂量之氰苯哌酸制剂。
  
  四、——以硷形式计算,每一应用单位最多含有2,5毫克氰苯哌酯,且硫酸阿托品之含量至少相等於1%氰苯哌酯之氰苯哌酯制剂。
  
  五、——成份如下之吐根及鸦片粉剂:
  
  10%粉状鸦片;
  
  10%粉状吐根根部;
  
  80 %任何不含有受管制之毒品之惰性粉剂。
  
  六、——每一应用单位最多含有一百毫克丙吡安,且配有一至少同量之甲基纤维素之丙吡安制剂。
  
  七、——每一应用单位不含有多於一百三十五毫克之右丙氧吩硷盐,或浓度不超过不分离形式之制剂之2,5%,而该等制剂不含有任何受一九七一年关於精神科物质公约之管制措施所约束之物质,且可口服之制剂。
  
  八、——与任何本附表所提及之式相应之制剂以及该等制剂与任何不受管制之毒品混合而成之混合物。
  
  表四
  
  烯丙巴化妥(ALOBARBITAL)——5,5-二烯丙巴化妥酸
  
  三唑安定(ALPRAZOLAM)——8-氯-1-甲基-6-苯-4H-S-三唑(4,3-α)(1, 4)苯并二氮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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