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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66.关于修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监管机构地位的议案1件。拟根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作进一步研究后再考虑立法。
  
  67.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1件。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及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68.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各地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待进一步积累经验后再考虑立法。
  
  对议案的详细审议意见,请参阅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10月24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2件议案涉及的1部法律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章联生等33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第99号、第170号议案)提出,现行保险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建议通过保险法的修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30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8年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2.张秀娟等30名代表、刘赐贵等31名代表、王元成等30名代表(第37号、第256号、第348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长,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对现在的某些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商品房等均未涉及,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消费需求,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尽快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消费习惯变化等原因,该法已难以适应当前情况,确需修改。该局已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调研工作小组,拟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和调研情况,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工作,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3.王宪榕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王浩良等30名代表(第101号、第118号、第169号、第255号、第405号、第442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商标权保护的需要,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客观要求。该局于2003年启动修改工作,已拟出修订草案,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积极工作,争取早日完成草案起草任务。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继续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15号议案)提出,预算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规定不能适应客观要求,对预算外资金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缺乏加强人大审批监督的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深化预算改革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建议修改预算法。
  
  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当前公共财政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财政支出项目缺乏科学严格的绩效评价体系,出现不少项目严重超预算、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投入运营后处于亏损局面的情况;同时,对于一些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和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损失也难以及时揭露。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公共财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亟需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该委从2004年开始进行预算法修改的调查研究,于2006年拟出征求意见稿,目前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协调法律修订中的不同意见,充分吸收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5.徐景龙等31名代表、施作霖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宋文新等32名代表(第119号、第252号、第253号、第352号议案)提出,广告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尽快修改。余的娜等30名代表(第29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广告法在规范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广告业内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广告活动主体、经营方式的日益多样,广告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该局于2004年成立了广告法修订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已着手起草广告法修订稿。同时,就公益广告立法进行了调研,拟在制定或修改广告法及配套法规时,逐步建立一套包括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资金保障、法规建设等促进公益广告健康发展机制。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抓紧广告法修订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在修改中充分采纳议案所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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