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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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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9号议案)提出,由于缺乏统一的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市场规划、市场建设、市场经营、市场管理、税收体系等方面无法可依,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等现象,严重影响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建设、管理与运行。商务部认为,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商品流通、增加就业、推进地区发展和城镇化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功能,但在其发展中,存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交易秩序混乱、各方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在这类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取得经验后再启动专门法律的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36.应名洪等30名代表(第75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议制定一部完整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权限、体制、标准与规程等一系列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但这些规定法律位次较低,效力有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并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在条例实施基础上再考虑相关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37.王荣华等30名代表(第76号议案)建议,人大应监督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安排出2008年后三年逐步落实的计划,确保2010年达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的比例,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教育发展任务。王梅珍等31名代表(第395号议案)提出,虽然我国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持续增长,但我国的教育投入在国际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成为影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建议制定教育投入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与4%目标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的形成有财政体制、目标责任及历史欠账等多种原因,要达到4%的目标仍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国家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教育投入问题作了规定。当前,需要进一步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制度,并依法制定相关办法,保障预算内教育经费份额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形成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机制。财经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38.刘庆宁等31名代表(第106号议案)提出,全国典当业一直存在多头管理、高速发展、经营混乱等问题,目前该行业依据的管理办法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建议制定典当法,促进典当业的规范与发展。商务部认为,典当作为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是银行贷款等主要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为了适应我国典当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有关部门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规范。随着典当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部门规章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此,商务部已建议国务院制定《典当管理条例》,并已启动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典当法。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加快条例制定,并在制定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39.张荣锁等33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6号、第342号议案)提出,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对国债市场予以规范,建议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财政部认为,我国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发行规模不断增加,市场范围持续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多元,涉及法律关系渐趋复杂,但目前依据的法律制度还是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由于条例内容比较原则,加之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难以适应国债市场发展要求。为此,财政部已组织拟订出《国债条例(草案)》初稿。
  
  此外,还拟根据预算法修订进展情况,适时启动国债法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完善《国债条例(草案)》,争取尽早颁布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国债法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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