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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李令红等30名代表(第11号议案)提出,现行海商法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如适用范围较窄,缺少电子商务和电子提单的规定,海上人员伤亡赔偿标准过低等,建议尽快组织修改。交通运输部认为,海商法实施以来,国际、国内的海事立法和实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使海商法的一些规定与之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交通运输部已着手起草海商法修订草案,拟于2009年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抓紧海商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13.杨子强等30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孙工声等40名代表(第13号、第191号、第381号议案)提出,现行人民银行法没有确认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影响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不能涵盖人民银行应有的监督权力,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现行人民银行法确实存在某些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以明确人民银行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信贷征信管理等职责。财经委员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抓紧人民银行法的调研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14.谢小军等32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3号、第116号议案)提出,现行计量法存在调整范围较窄,计量管理制度滞后,量传体制无法满足溯源要求,计量器具监管内外差异较大,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亟待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完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计量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该局于2000年启动修改工作,现已完成送审稿,正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抓紧计量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 15.谢小军等35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4号、第117号、第462号议案)建议修订标准化法,扩大调整范围,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企业标准化保障机制,完善国家标准制定制度,将节约资源、能源、通用、互换配合标准纳入强制或技术法规行列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标准化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该局于2002年启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于2006年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议案所提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化法修订协调工作,待草案成熟,争取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尽早提请审议。 16.应名洪等30名代表、章联生等32名代表、朱勇等30名代表、朱正举等30名代表、袁周等30名代表、王浩良等30名代表(第77号、第100号、第205号、第262号、第320号、第440号议案)提出,建筑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走上了法治轨道,但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已滞后,存在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建议修改建筑法。纪冰等30名代表(第393号议案)提出,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状况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尽快启动土木工程质量法立法程序,解决目前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分散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已组织拟出建筑法修订草案,于2005年5月上报国务院。目前,该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有关协调、修改工作。建筑法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已包括土木工程。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建筑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统一认识,提请审议。 17.赵静等30名代表(第102号议案)提出,为有效解决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对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修改。李如成等30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主体多头、职责不明,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不统一,过程监管缺失等,使得产品质量监管形式日趋严峻,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近年来,围绕产品质量法公布了许多新的法规、规章,也开创了一些新的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如产品可溯源追踪机制,逐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及质量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等,这些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加以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在着手研究产品质量法的修改问题,并将在具体修改工作中,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当前产品质量管理的新问题,研究产品质量法修改问题,尽早着手起草修订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