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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10-15
【实施时间】 2007-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经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有些按条例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调整,有些正处在协调解决之中。考虑到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和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我委赞同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37.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1件(第130号)。议案提出,应当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对见义不为、见危不救者进行惩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为,从法律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赞成立法。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8.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1件(第11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志愿者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凸现。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
  
  共青团中央认为,近年来广东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成都、南京等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为本地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积极推动了本地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03年5月,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织,通过协会章程规范其活动。目前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39.尹继佐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我国少年法院的议案1件(第339号)。议案提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少年法院的法律地位、收案范围和机构编制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置都将呈现多元模式并存的状态。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提高整体的专业审判水平,是当前改革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推动少年法院在我国尽早成立。
  
  从各地了解的情况看,现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基本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总结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和部分地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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