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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2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2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4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一)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5件 华岩、姚莉、任玉奇、徐景龙、周晓光、侯自新、汪惠芳、黄细花、季建业、张风仙、梁毅、潘复生、刘岩、张新实、张学东等469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5件(第8、62、84、141、237、297、386、405、413、454、515、573、679、705、747号)。议案提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已有18年,目前该法的地位和内容均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近些年来,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逐年增多。为此,我委曾多次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已经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围绕环境保护法修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一些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了法律的修改思路。我委认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加剧,严重威胁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土壤污染普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管理体系等法律制度,确立土壤环境的保护责任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工作。 国家已经将防治土壤污染问题提上了工作日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进行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并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2006年7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小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 我委认为,土壤污染的危害已经开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而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难以适应需要。我委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专门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论证,召集国内外专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我委认为,土壤污染的监控、管理有其特殊性,尽管从预防角度看,一些防止土壤污染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实现,但在监管、修复、风险评估与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仅仅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此,建议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阮文忠、章联生、任玉奇等96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第222、326、47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水土流失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监管范围,建立补偿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水利部于2005年1月启动了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修改草案已经初步形成,并已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意见。目前,水利部正在整理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有修改草案稿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反映。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叶继革、王登记、董连慧等9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318、638、655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管理要求,应当进行全面修改。应当明确矿业权的民事财产权属性,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增加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补偿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