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我委认为,我国现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已对流域管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有关流域协调机制、流域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污染监控和水环境质量责任、流域生态保护和补偿等方面,还存在着制度的空白,在目前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对长江流域开发保护中的一些急迫问题,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
  
  (五)关于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的议案2件
  
  童海保、傅琼华等6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143、41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致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对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利用行为没有进行有效遏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单项的自然资源为规范对象,在指导思想、部门职责划分、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之间矛盾冲突严重,没有形成综合、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建议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
  
  为解决代表们提出的上述问题,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为此,我委组织进行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论证的结果是,由于不同自然资源的特性不同,开发利用的方式和管理措施也有很大的区别,加之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难以将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在一部法律中解决。为了切实解决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当前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综合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强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完善监督管理程序和矛盾协调解决机制,切实落实保护责任。目前,上述法律的修改准备工作均已启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六)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郭海亮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719号)。议案提出,湿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目前,我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建议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对湿地的管理体制、规划、分类、用途变更、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基本反映了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此外,目前约有40%左右面积的湿地已经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我委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如能通过将为保护这部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提供法律保障。
  
  (七)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
  
  任玉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足,有关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法。
  
  我委认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完善,应当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目前可以不单独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
  
  (八)关于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的议案1件
  
  钱永言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生生物养护法的议案1件(第286号)。议案提出,由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破坏等原因,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野生生物种群明显减少,部分水域甚至出现生态荒漠化迹象,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建立起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遏制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农业部认为,多年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了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我国水生生物养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解决,目前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必须考虑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委认为,关于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养护问题,现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相关规范,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执法不力造成的。如果再专门就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制定法律,不仅解决不了现存的问题,还有可能造成其与现行法律的重复冲突问题。我委建议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经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日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