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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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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91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对外来物种的风险、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遏制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我国目前缺乏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运输、转移、控制和清除的专项法律,造成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权责不清,给综合防治工作带来困难,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务院制定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安全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按照管理分工,从事这个法规的起草。
  
  我委认为,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先抓紧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行政法规,以及时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价、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在总结行政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
  
  (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高之国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第554号)。议案指出,近些年来不少西方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国际海底勘查、开采权属,对权属区块实施管辖,为本国在国际海域的勘查和开采活动提供依据,使其在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协定方面更具主动权。议案建议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时启动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工作。
  
  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日益紧缺,国际海底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署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我国有关单位从事大洋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地位,对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域的开发权益和行政管理权力具有重大意义。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
  
  (十一)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
  
  练知轩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39号)。议案提出,当前养殖用海特别是传统浅海滩涂养殖用海与其他经济建设用海的矛盾日益上升,给渔业经济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关法律对此缺乏有效规范,建议专门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加以解决。
  
  我委认为,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是海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议案所提有关浅海养殖用海功能区划、用海许可、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等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有关渔业养殖区域利用管理问题,渔业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果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再制定专门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法,很有可能会造成相关法律之间的交叉,为此,当前可不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解决。
  
  (十二)关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朱震刚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81号)。议案提出,为了改变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的被动局面,避免日益增多的采矿地质环境破坏,应当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搞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和方案,建立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我委认为,考虑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也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问题,建议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提出要求,具体管理办法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因此,目前可以不专门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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