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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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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修改水法和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4件
  
  童海保、曹大正、刘赐贵等10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3件(第138、294、305号)。议案提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议对水法的一些具体条文进行修改,突出节约用水,体现对南水北调等大型调水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和水权制度。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1件(第236号)。议案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水资源紧缺矛盾的日益暴露,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和节水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建议制定水权交易法,通过建立用水定额体系和水权交易市场等,发挥经济手段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水利部认为,有关节约用水、强化流域管理、跨流域调水、水权制度等问题在现行水法中已有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许多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解决。因此,当前尚无必要修改水法。针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水利部的意见是:
  
  水法第八条对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提出了原则规定,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据此,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正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将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时考虑。
  
  水法第二十二条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南水北调工程是改变我国供水格局的重大战略性工程,会对相关地区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和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水利部已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南水北调用水管理条例》,因此,不需要专门对水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水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在制定规划、水资源调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法律规定也比较具体,基本可以满足流域管理的需要。因此,亦无需专门为此修改水法。
  
  关于完善水权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已经为完善水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水法中有关水量分配、水量调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规定,也为进一步完善水权制度、开展水权交易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此,我委认为目前尚无必要制定水权交易法,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时认真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
  
  汪惠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第387号)。议案提出,由于节约用水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产品认证、新建项目用水审核等节水管理机制不健全,建议制定节水法,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现行水法和正在制定的循环经济法都对节约用水问题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从2005年起开始组织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等部门进行节约用水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将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条例的框架和基本方案已经形成。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节水定额、用水计划、节水产品认证、节水管理等具体意见,在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中已经采纳。建议国务院尽快颁布节约用水条例。
  
  (四)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长江法的议案2件
  
  黄席樾、厉无畏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长江法的议案共2件(第586、728号)。议案提出,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建议借鉴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维护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认为,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和地区,管理关系异常复杂,实施综合管理十分困难。面对长江流域特殊的水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现行以行政区为管理基础的法律有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缺乏流域协调机制和程序,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水利部自2003年起开始进行长江立法研究工作。考虑到直接制定综合性的长江法难度很大,水利部建议先就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制定行政法规,作为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的补充,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综合性的长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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